各位師長、同仁大家好:
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與安全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22條規定,
一、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二、性騷擾:
法源 |
定義說明 |
性別平等教育法 |
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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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
四、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:
聯繫窗口:
性平會 |
校安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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窗口 |
秘書處傅靖樺 |
軍訓室黃正和教官 |
聯絡電話 |
(02)2739-3281 |
(02)2736-1100 |
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與性平會聯繫。
臺北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謹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