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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師長、同仁大家好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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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與安全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22條規定,學校教師、職員、工友知悉疑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,皆有義務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切勿私下處理,應交由性平會處置。若未依規定通報,將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43條規定,處3-15萬元罰鍰;若違私下處理,處1-15萬元罰鍰因此,若您知悉有疑似下列情形,請儘早通報學校性平會或校安中心,若時限將至(少於3小時),可逕自向軍訓室進行校安通報以避免受罰

一、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
二、性騷擾:

法源

定義說明

性別平等教育法
§3

 

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
  •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  •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 

三、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
四、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: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,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,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
附件A:性別平等教育法

 

附件B:臺北醫學大學校園性別平等事件通報單

聯繫窗口:

 

性平會

校安中心

窗口

秘書處傅靖樺

(gender@tmu.edu.tw)

軍訓室黃正和教官

(ssc@tmu.edu.tw)

聯絡電話

(02)2739-3281

(02)2736-1100

 

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與性平會聯繫。

臺北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